2025年7月3日14时43分,王某驾驶宁A82***号轻型栏板货车,沿灵武市育才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梅花苑门前处,由于注意力不集中、未确保安全距离,导致刹车不及时,车辆前侧撞至前方同车道的环卫作业车尾部,环卫车失控后又撞至路边宁AFK2***号新能源汽车右侧,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驾驶员王某自述,由于自己开车时未集中注意力观察前方行车状况,导致刹车不及时撞向了前车。
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“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,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超车:(一)前车正在左转弯、掉头、超车的;”之规定,负全部责任。
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;当事人唐某某无责任。(灵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马春燕)